关于做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
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意见
豫编办﹝2017﹞6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编办,审计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意见)(豫审﹝2014﹞125号)及机构编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进机构编制审计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是党和国家重要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紧密衔接,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有利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任务的完成;有利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意识,提高遵守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自觉性
二、机构编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主要审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审计按照规定和限额设置机构情况;按照“三定”规定的要求设置机构和内设机构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设置机构情况。
(三)编制使用情况。主要审计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额内控制、分解和下达编制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调整使用编制情况;按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使用编制情况;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人员情況。
(四)领导职数管理情况。主要审计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机构规格和限额核定领导职数情况;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情况;按照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情况。
(五)按编制核定人员经费情况。主要审计申报经费人数、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的一致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凡未加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的机构编制部门,要尽快加入本地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已经加入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充实合作内容。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应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列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增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机构编制审计协调配合机制。审计机关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进点时间通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应及时派出人员参与审计组,共同进驻被审计单位,负责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对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揭示并及时反馈机构编制部门;对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移送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及时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结果运用。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审计结果作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机构编制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共同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认真整改;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完善制度,构建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机构编制审计工作,自觉接受机构编制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开展工作,并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机制,密切协作配合,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共同做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