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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交通运输局权责事项目录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12 点击次数:5865

(共325项)

一、行政许可(19项)

1.施工图批复

2.施工许可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许可

4.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7.道路客运班线许可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9.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许可

10.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1.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2.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作业、活动审批

13.船舶载运卸危险物的适装许可

14.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许可

1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1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1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19.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行政处罚(224项)

1.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2.(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3.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5.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6.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处罚

7.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8.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施工、监理、验收的处罚

9.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0.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的按合格验收的处罚

11.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2.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

14.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5.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处罚

16.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7.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忽视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18.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19.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2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违反规定压缩工期的处罚

2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特别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的处罚

2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严格实施监理的处罚

23.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4.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在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25.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26.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违法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建筑物的处罚

27.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8.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9.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30.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接任务的;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3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3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处罚

33.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4.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5.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36.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37.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39.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40.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41.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42.涂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43.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44.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45.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46.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47.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4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49.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50.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5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52.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53.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5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的处罚

5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5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5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58.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59.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60.60.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61.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处罚

62.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处罚

63.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6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罚

65.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罚

66.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67.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68.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堆放物料、倾倒垃圾;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处罚

69.(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70.不符合下列条件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处罚:(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71.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处罚:(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7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73.(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74.(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处罚

75.(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76.(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77.(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78.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79.(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的处罚(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80.(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81.(路面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82.(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83.(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

84.(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

85.(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罚

86.(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87.(路面检查中发现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88.(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处罚

89.(路面检查中发现的)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90.(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91.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92.(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93.货运源头单位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94.(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95.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96.(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97.(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98.(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99.(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处罚

100.(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101.(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102.(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103.(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104.(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106.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107.(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108.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09.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110.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11.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60周岁、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和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60周岁、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11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11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114.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115.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11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117.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11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119.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的处罚(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120.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21.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12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12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

12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12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12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27.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128.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129.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130.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13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132.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133.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3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3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13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37.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138.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139.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140.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141.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142.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143.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144.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45.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146.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147.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48.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

149.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150.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151.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52.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153.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15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155.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15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57.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15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159.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6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161.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162.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63.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164.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165.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6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16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的处罚

16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169.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17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17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172.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173.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

174.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175.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对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17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17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船员的处罚

17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7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8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181.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182.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183.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184.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185.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186.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187.对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或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或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或船舶在纠正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或未按照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或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或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188.对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189.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190.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191.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92.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193.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194.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195.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196.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197.对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的;对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198.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99.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业务许可、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00.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处罚

2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2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203.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204.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2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206.对船舶报废后,未将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的处罚

207.对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处罚

208.暂扣渔船的处罚

209.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210.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211.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212.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213.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214.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的处罚

215.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的处罚

216.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的处罚

217.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的的处罚

218.245.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的处罚

219.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220.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2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222.违反规定,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223.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224.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38)

1.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2.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的决定

3.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4.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

5.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6.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7.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8.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

9.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

10.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11.制止车辆超载行为,对超载客运车辆安排旅客改乘,对货运超载车辆强制卸货

12.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13.暂扣无证经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运输车辆

14.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5.责令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拒不补交的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16.责令擅自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的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辆立即停驶

17.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18.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需要立即清除公路上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立即代履行清除

19.强制拆除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执行

21.强制拆除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设施

22.代履行补种更新采伐护路林不能及时补种

23.代履行拆除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4.代履行拆除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设施

25.对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拒不改正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

26.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7.代履行经批准实施超限运输,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运输单位采取防护措施

28.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2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

30.对可能造成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船舶、浮动设施、船员的行政强制

31.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强制

32.强制拖离违反规定的船舶

33.拆除违反规定船舶的动力装置、暂扣违反规定的船舶或设施

34.强制打捞沉船、沉物

35.对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责令拆解

36.扣留运输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

37.代履行对载运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自行卸载、分装的,代为卸载、分装

38.扣留未经许可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四、行政征收(1项)

1.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2项)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2.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管理需要的公路路口,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5.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6.客运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7.客运站经营活动检查

8.客运车辆年度审验检查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10.配发道路运输证审验

11.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12.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9项)

1.竣工验收

2.交竣工质量鉴定(核定)

3.船舶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变更登记;船舶注销登记

4.船名核定

5.船舶国籍(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6.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认定核发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文书认定签发

8.船员服务薄签发

9.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八、其他职权(22)

1.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2.当出现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或者路面大面积结冰等情况,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决定关闭高速公路

3.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

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对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6.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违章行为予以记分

7.塌方、山体滑坡、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断时,临时变更车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8.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必要时派员护送

9.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公路档案

10.国内建造普通货船;国内购置或光租普通货船投入运营备案

11.水路运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海事、机务人员发生变化;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企业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备案

12.省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核转报

13.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

14.船舶法定检验

15.责令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予以通报

16.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

17.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初评为AAA级运输企业的核定

18.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1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20.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2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22.(路面检查中发现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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