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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利局行政权力目录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26 点击次数:4571
 

(共105项)

一、行政许可(9)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3.取水许可审批

4.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5.采挖河道砂石许可证审批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8.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级)

9.渔业船舶检验

二、行政处罚(65)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6.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7.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9.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1.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2.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3.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4.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5.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虚渣等的处罚

16.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9.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0.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1.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2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3.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4.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25.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2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8.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29.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30.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31.经营、冼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32.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33.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的处罚

34.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35.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或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害工程安全或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36.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37.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38.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39.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40.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41.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42.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43.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44.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45.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46.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47.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8.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49.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施设的处罚

50.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5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52.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53.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54.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55.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56.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57.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58.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59.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罚

60.对无许可证或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61.对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陆水域渔业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62.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63.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64.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65.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1)

1.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4.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6.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

7.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8.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9.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期限恢复原状

11.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四、行政征收(3)

1.水资源费征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3.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

五、行政给付(0)

六、行政检查(0)

七、行政确认(2)

1.中型及市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八、其他职权(15)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5.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

6.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7.水事纠纷调解

8.水利综合和专项规划审查

9.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审

10.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

1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1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15.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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